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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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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