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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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追索(★★)(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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