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时效中止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7

【答疑总结】

【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解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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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原题内容】

【例题·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8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9月30日才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8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8月31日之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题目中的不可抗力并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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