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6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11年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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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11、13年判断;13年不定项)

1.资格要求

2.双方义务

(三)建立劳动关系(★★★)(11、12、13、14年单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无论用工在先还是签合同在先,劳动关系的建立都为用工之日(实质重于形式)。

(四)签订劳动合同(★★★)(10年判断;11年单选、多选;12年单选;13年多选)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

【提示】注意考题的表述方式。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3.非全日制用工

(1)可以订立“口头”;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合同的效力(★★★)(13年单选、判断、不定项;14年多选)

1.生效

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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