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5

行政复议程序

1. 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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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也可“口头”申请。(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仲裁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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