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1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

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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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范围(★★)(09、13年多选)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13年判断)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0、12年判断;13年单选;14年判断)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老百姓说了不算

3.行政复议决定(★★★)(11年多选;13年判断)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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