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服务期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1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服务期(★★)(13年单选、判断;14年不定项)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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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注意1】培训费用必须“有凭证”。

【注意2】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③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金问题

①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亦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

②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违约金。

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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