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0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分决定”。(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