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报酬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0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报酬(★★★)(10、12年单选;13年多选、判断)

(1)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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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3)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忆提示】“每月”扣除的部分≤20%;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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