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撤销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20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因材施教 随学随练 智能题库

298元/2科一期考查看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