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业务相关知识之六——出纳员要模范遵守结算纪律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19

出纳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专司结算工作,应创造条件最大限度的拓展结算渠道,减少结算中的资金损失,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出纳员在工作中熟知并模范地遵守结算纪律,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现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对客户和银行分别规定了若干结算纪律,它是维护结算秩序的有力保证。

《银行结算办法》对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规定了三条结算纪律:(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所谓出租银行账户,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租金(租赁费)为目的,替别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所谓出借银行账户,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出于人情关系,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别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违背了“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一经银行发现,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要按账户出租、出借发生的金额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银行账户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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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头支票,是指付款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银行存款账户上的余额,从而形成银行存款透支。这就违背了“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银行经账证核对,发现客户签发的是空头支票,除当即将支票作废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还要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所谓远期支票,是指签发了签发日之后日期(如1月5日签发了1月6日或之后日期)的支票。这种支付日期推后的危害,一是容易形成空头支票,二是打乱了支票编号顺序,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所谓不准套取银行信用,是指违法利用银行某种信用工具,达到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如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用途不实的支票,涂改、伪造、变造票据,假借用途取得银行贷款等。一经发现,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经济责任的追究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出纳员作为常跑银行的财务人员,在遵守结算纪律的前提下,还要自觉遵守三条结算原则,即“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从而维护好开户单位和银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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