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1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经营规模的变化,开户单位和个人往往提出变更、合并、迁移或撤销银行账户等要求,这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为了搞好银行存款新旧账户的衔接,不影响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出纳员应勇于承担起更户、并户、迁户、销户的全部或部分“跑腿”工作。
所谓更户,是指更换银行账户的名称。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资金来源或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变更账户名称,不必变更账号。但是,营业执照的名称必须变,印章名称也要变更。出纳持新变更的营业执照与印章去开户银行要回《开户许可证》副本,连同保存的正本一起带到当地银行,银行即可更改《开户许可证》名称。然后,再将更改后的副本送交开户银行,并据此预留新印鉴。另外一种是在单位资金来源或性质发生变化,所有制也随之变更时,如体制改革中某些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某些个体经营户经过联合变成了合伙经营户,这时,不仅要变更账户名称,还需变更账号,银行需撤销原账户,重新开立新账户,为其编列账号。开户和销户的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所谓并户,是指开户单位向银行申请合并其相同资金来源和相同资金性质的账户,或是两个单位合并后随之合并银行存款账户。合并账户大体要做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并户理由向开户银行出示有关证件;二是主动与银行核对账目,包括存款账户余额与贷款余额;三是经过银行撤销被并账户,并将被并账户余额划转到保留账户;四是整理被并账户所剩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该交回开户银行的交回开户银行,该经开户银行同意继续使用的,更改凭证账号后继续使用(只限一开户银行并户)。
所谓迁户,指开户单位因地址迁移等原因,向原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将账号迁往另地或他行。迁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同城内迁户,要经原银行同意,撤销原开户银行账户,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再领取新的《开户许可证》,在新选择的银行开立账户。另一种是异地迁户,应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向迁入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待新账户开立,且单位已在当地开始生产经营后,原账户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并注销。
所谓销户,是指开户银行因关、停、并、转等原因,向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销户申请经银行审查,并核对其存、贷款账户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在7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并交回销户者的《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规定:“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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