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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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19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09、11、12单选;13年多选)

(一)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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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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