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15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即将截止。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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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之间

不得代理事项: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实施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表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违反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相信其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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