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Z3070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 百年以上。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之后,还要进行检查、维修、管理,还可能会遇到改建、 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周围进行建设活动。这些都需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 等资料。建设单位是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分别提供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2001年7月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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