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1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交付的方式(一级建造师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成立之前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

(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5)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3、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4、交货地点

(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交付;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

5、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8、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9、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无理由拒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买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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