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11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3I)(一级建造师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二)借款人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2007I)(一级建造师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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