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08

一、材料要求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5)施工现场砌块应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砌筑砂浆搅拌后的稠度以30~90mm为宜

(3)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度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4)砌筑砂浆应按要求随机取样,留置试块送试验室做抗压强度试验。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6)施工采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9)砌筑前设立皮数杆,间距以10~15m为宜。

(11)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砌筑方法宜采用“三一”砌砖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如采用铺浆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气温超过30度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2)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天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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