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时间:2017-05-03
二十一、债权、债务、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十二、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三、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解除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十五、合同债务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十六、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二十七、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十八、合同争议解决
◆和解
◆调解
◆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裁决书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十九、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发包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履行
三十、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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