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时间:2017-04-12
在不影响工程总报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P325中)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P325中)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P325中)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P325中)
(4)对暂定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P325下)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材料费报得低一些。
造价管理考点:承包商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咨询)工程师送副本一份。(P322下)
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不是到(咨询)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P323上)
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造价管理考点:DAB对争端的裁决
DAB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并说明理由。
如果合同一方对DAB的裁决不满,则应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请仲裁。
如果DAB未在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如果双方接受DAB的裁决,或者没有接规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P324上)
DAB的裁决作出后,在未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改变该裁决之前,双方应当执行该裁决。(P324上)
造价管理考点:仲裁
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否则,如果DAB有关争端的决定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此类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
【注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P324下)
造价管理考点:可选择报高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高一些: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条件艰苦、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等);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总价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标单位不愿做而被邀请投标,又不便不投标的工程;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投标对手少的工程;工期要求紧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造价管理考点:可选择报低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低一些: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土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投标单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一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无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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