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于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紧张复习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一建法规考点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希望各位考生能将一级建造师考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合同相关知识点)
一、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合同相关知识点)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合同相关知识点)、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不得转让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合同义务转移分为全部和部分转移两种情况。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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