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考点:1K420142施工安全培训计划编制和安全管理要点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27

一、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

安全保证计划是针对工程的类型和特点,依据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策划的结果,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以完成预定的安全控制目标为目的,编制的系统性安全措施、资源和活动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项目概况、施工平面图、控制目标、控制程序、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奖惩措施等。具体为:

(1)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及为安全目标规定的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危险源与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论证的结果和相应的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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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识别结果;

(4)实施阶段有关各项要求的具体控制程序和方法;

(5)检查、审核、评估和改进活动的安排,以及相应的运行程序和准则;

(6)实施、控制和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7)安全控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和安全记录。

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是以安全管理为基础,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各环节进行控制。

一般由项目部组织编制,经上级部门审批后执行。其作用是向建设单位等做出安全生产保证,对内具体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

二、过程控制与持续改进

(一)过程控制

(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对安全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关键工序应安排专职安全员对重点风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

(2)发现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专职安全员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督促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4)项目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和安全计划总结改进。

(5)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并参与调查和处理。

(二)评估

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保证计划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计划评估:

(1)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2)企业、项目部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三)持续改进

(1)项目部应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将生产安全保证计划实施与改进情况报送企业。

(2)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改造,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三、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一般规定

(1)认真贯彻我国法律确立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兑现合同承诺。

(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均应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按工程规模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3)总承包与分包安全管理责任

1)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安全控制由总承包方负责,分包方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审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方,应令其停工整改;总承包方应统计分包方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处理分包方的伤亡事故。

2)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应包括:分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总承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服从总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总承包方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日常安全检查。

(3)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等生产指挥系统及生产、安全、技术、机具(械)、器材、后勤等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把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生产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项目生产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项目负责人落实各项

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

3)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

4)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5)施工员(工长):是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向班组、施工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经常检查辖区内作业环境、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重点特殊部位施工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6)分包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执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法规,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

7)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

(4)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一般规定如下:土木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专业分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的工程50人以下的至少1人;50~200人的至少2人;200人以上的至少3人。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1)安全教育是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率应实现l00%。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教育与培训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安全生产资质证书”上岗。

2)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劳务队农民工首次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总包单位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理论培训和技术实际操作训练,经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双重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6)操作工人:新人场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教育与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内容为主。主要形式有:

1)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入场工人进行公司、项目、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三级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劳资等部门组织,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人生产岗位。

2)转场安全教育:新转入现场的工人接受转场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接受转岗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特种作业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5)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各作业班组长在每班开工前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将交底内容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各成员签名。

6)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在雨期、冬期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组织分包队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季节性安全技术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

7)节假日安全教育:一般在节假日前进行,以稳定人员思想情绪,预防事故发生。

8)特殊情况安全教育:当实施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四新”技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因故发生改变时,由项目负责人(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

(4)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职工教育与培训档案管理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为每位职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职工的安全教育应实行跟踪管理。职工调动单位或变换工种时应将《职工安全教育卡》转至新单位。三级安全教育,换岗、转岗安全教育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记录。

(5)持证上岗: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造册,资格证书复印留查,并按规定年限进行延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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