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7-03-13
设计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和设计人违约责任的划分
发包
人的违 约责任 |
发包人延误
支付设计费
|
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
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
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
||
审批工作的延误 |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
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建、缓建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
|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 |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
||
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全部支付 |
设计
人的违 约责任
|
采取补救措施 | |
设计错误 | 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 |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
设计人延误
完成设计任务 |
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 |
因设计原因
要求解除合同 |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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