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7-02-27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 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 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一建-备考资料大礼包

一级建造师10大硬核干货

1元查看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 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一级建造师培训

二级建造师培训

造价师培训

建设工程教育网

环球网校

课程 文章 问答 资讯 评论 百科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