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12-26
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
1997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文规定建设工程严禁转包。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并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同时,对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条例还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2001年3月14日经第38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里对转包作出相应的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将承包工程转包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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