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11-17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超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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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职工32学时,每年至少20学时再培训)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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