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复习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10-25

【摘要】环球网校人力资源管理师频道小编为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员整理了“2016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复习”的复习资料,主要讲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详见下文。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环球网校人力资源管理师频道为您提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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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权利。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⑤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不能用途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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