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10-10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将招标与投标的过程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就业主与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条款作出了专门说明,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规。
1、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属如下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总体范畴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考点)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箅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逑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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