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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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径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覆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同时抵押。
3.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6.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责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逾期不领取其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该定作物折价、拍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筒称《担保法》)的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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