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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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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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主要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线、设备安装等。

(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的相应条件。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要求全面等特点,一般的民事主体不易完成。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设工程活动具有较强的同家管理性。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具有强烈的国家千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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