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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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现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稼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慨、排携、引(供)水、滩涂洽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宅。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鹏。
(3)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需要采用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自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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