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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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2.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敵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内容包括: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我闻《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銷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1)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2)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銷,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5.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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