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10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七项:
(1)建筑工程。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该项目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筑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临时的建筑工程等。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J页目。它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它是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这些设备安装工程若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须另行投保,但应该在投保单中予以说明。该项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它是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起重机、推土机、钻机、供电供水设备、水泥揽摔机、脚手架、传动装置、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该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因而应作为专项承保。这郁分财产应在清单上列明其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年月和保险金额。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置与原来相同或相近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它是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该项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用。它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建筑合同价格内,需单独投保。对大工程的该项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本项费用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即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数额赔付。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它是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之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如需投保,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投保单上。该项保险金额可参照以上六项的标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之和构成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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