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8-05
1Z205025 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的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包括三个部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一)人的不安全因素
人的不安全因素有:能够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的事件的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和违背安全要求的错误行为。
1.个人的不安全因素
包括人员的心理、生理、能力中所具有不能适应工作、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安全的因素。
(1)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有影响安全的性格、气质和情绪(如急躁、懒散、粗心等)。
(2)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大致有5个方面:
1)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2)体能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3)年龄不能适应作业岗位要求的因素;
4)有不适合作业岗位要求的疾病;
5)疲劳和酒醉或感觉朦胧。
(3)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识技能、应变能力、资格等不能适应工作和作业岗位要求的影响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是人为地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性能不良事件,是违背设计和操作规程的错误行为。
不安全行为的类型有: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包括机械设备或环境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内容
(1)物本身存在的缺陷;
(2)防护保险方面的缺陷;
(3)物的放置方法的缺陷;
(4)作业环境场所的缺陷;
(5)外部的和自然界的不安全状态;
(6)作业方法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7)保护器具信号、标志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缺陷。
2.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1)防护等装置缺陷;
(2)设备、设施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的缺陷。
(三)组织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组织管理上的缺陷,也是事故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作为间接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技术上的缺陷;
(2)教育上的缺陷;
(3)生理上的缺陷;
(4)心理上的缺陷;
(5)管理工作上的缺陷;
(6)学校教育和社会、历史上的原因造成的缺陷。
二、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是难以避免的,但要尽可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首先需要项目参与各方加强安全意识,做好事前控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其次是根据工程的特点确保各项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再者是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查找原因,防止事故隐患的进一步扩大。
(一)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治理原则
为确保安全,在治理事故隐患时应考虑设置多道防线,即使发生有一两道防线无效,还有冗余的防线可以控制事故隐患。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人、机、料、法、环境五者任一个环节产生安全事故隐患,都要从五者安全匹配的角度考虑,调整匹配的方法,提高匹配的可靠性。一件单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需综合(多角度)治理。人的隐患,既要治人也要治机具及生产环境等各环节。例如某工地发生触电事故,一方面要进行人的安全用电操作教育,同时现场也要设置漏电开关,对配电箱、用电线路进行防护改造,也要严禁非专业电工乱接乱拉电线。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对人、机、环境系统进行安全治理的同时,还需治理安全管理措施。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时,需尽可能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安全控制事故的发生,也要设法将事故等级减低。但是不论预防措施如何完善,都不能保证事故绝对不会发生,还必须对事故减灾作好充分准备,研究应急技术操作规范。如应及时切断供料及切断能源的操作方法;应及时降压、降温、降速以及停止运行的方法;应及时排放毒物的方法;应及时疏散及抢救的方法;应及时请求救援的方法等。还应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使该生产环境中每名干部及工人都真正掌握这些减灾技术。
5.重点治理原则
按对隐患的分析评价结果实行危险点分级治理,也可以用安全检查表打分,对隐患危险程度分级。
6.动态治理原则
动态治理就是对生产过程进行动态随机安全化治理,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既可以及时消除隐患,又可以避免小的隐患发展成大的隐患。
(二)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在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可以来自于各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工程监管部门等。各方对于事故安全隐患处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的界定。这里仅从施工单位角度谈其对事故安全隐患的处理方法。
1.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
对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并限期纠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2.做好记录,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做好记录,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消除隐患的纠正措施,报相关方审查批准后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待隐患消除再行施工。
3.分析统计,查找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对于反复发生的安全隐患,应通过分析统计,属于多个部位存在的同类型隐患,即“通病”;属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即“顽症”,查找产生“通病”和“顽症”的原因,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4.跟踪验证
检查单位应对受检单位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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