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5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11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2Z204012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及开工工期
1、承包人应当按照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顺延并赔偿损失。
(二)暂停施工
1、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并赔偿损失;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
1、因以下原因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顺延情况发生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3、工程师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竣工日期
1、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构成违约
2、竣工日期的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争议解决
1、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还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条件
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合格
(三)合同价款的确定
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书中约定;非招标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书约定。
2、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3、黑白合同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依签证;没有签证时可依其他证据确认。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利率的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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