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四章考点速记(4)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1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1.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和程序【参见案例】P122――123页
1)前提条件――工程验收合格
2)结算程序: 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交结算书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28天内审核
承包人收到结算款14天内交付工程
3)承包人未在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可要求交28天内支付工程一发包人不要求的,承包人有保管责任
2.合同价款的确定
1)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P124页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有签证已签证为依据
无签证的――以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
无约定的: 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 价款未结清―――起诉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4)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
【注意】最高院解释――垫资及利息有约定――请求返还――支持
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欠款;
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利息不支持;
约定利息的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部分不支持。
5)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和债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预期为普通债权
二、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承包人不按时――提前7天――工程师48小时――预期同意
双方约定
发包人不按期――工程师通知――发包人赔偿――顺延工期
1. 暂停施工:工程师有权――承包人保管――48小时未答复的不同――承包人复工
发包人原因停工――承担追加费用、赔偿损失、工期顺延;
承包人原因停工――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P121
3.工期顺延:(非承包人原因)――发生14天――承包人报告――不确认视为顺延
4.竣工日期:P122页
1)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竣工日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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