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三章考点速记(8)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1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这是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可有效地规避工程承包风险。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作为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是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和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如果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至于中小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则无需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完成。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这主要是为防止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而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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