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21
2Z2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可以自行招标: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资金、专业力量、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
(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
(2)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三)编制招标文件
1、文件内容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要按照规定提出要求
2、内容要体现公平,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至少15日书面发给招标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投标合理时间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不少于20日
5、异议及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后3日内作答;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6、标底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接收委托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接收委托代理参与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提供咨询;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
依据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载明相关信息。
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载明相关信息。
出售招标文件:
应该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期间不少于5个日;合理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五)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1)时间:
投标前。招标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至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
(2)组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降魔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3)结果:
合格,取得投标资格。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的申请人少于三人应重新招标。
(4)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后3日内作答;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2、资格后审
(1)组织:评标委员会
(2)对象:投标人;
(3)时间:开标后;
(4)结果:不合格,投标作为废标
(六)开标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1、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3、黑白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九)终止招标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需要花费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工程款0.5-1%的罚款;使用国资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表现: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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