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18
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3.1本规范;
3.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3.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3.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3.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9其它的相关资料。
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6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6.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6.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6.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6.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8条的规定确定。
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3.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3.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3.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3.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3.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7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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