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13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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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行政复议范围考点)

(三)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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