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0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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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不得干预投标人、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确保提供的物质符合要求、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进行装修、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注解:

1)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商;

2)材料设备招标;

3)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依法委托监理;

7)确保物资质量;

8)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以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法验收管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未移交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没有设计方案,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变动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7)其他的例如:低于成本价、压缩工期、降低质量、设计文件未审查、未实行监理、未办理监督、不合格建筑格料、未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8)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

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资质2%-4%的罚款)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发现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加以补充。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的情况下,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1)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同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可以与建设单位是隶属关系)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

3、违反公正监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4、违反独立监理(有隶属关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以注册,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以注册。

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NO.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三、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最迟28天)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以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以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四)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

5、注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以注册,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安全事故),终身不予以注册。

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

第二,具有综合性,

工程质量监督也不局限于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区域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

2、国家机晨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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