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7-04
1Z10307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
一、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以及当地有关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市场行情,并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等具体条件调整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可称其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等。
对于招标控制价及其规定,应注意从以下方面理解: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及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调或下浮。
一、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费采用综合单价的方法编制。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编制依据进行编制。
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可以风险费率的形式进行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单价计人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的具体方法见“1Z1030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二)措施项目费的编制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施项目可以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控制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暂估价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材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2)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值的1%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将原规范中“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投标控制价……”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2)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表格格式等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
(3)一般情况下,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另外,未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时,需在招标文件或答疑补充文件中对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与造价信息不一致的市场价格予以说明,采用的市场价格则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直接关系到基价综合单价水平,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5)应该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
(6)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均属于强制性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7)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单位会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法,所发生的措施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编制,应该首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然后依据经过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合理地确定措施项目与费用。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程序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了解编制要求与范围;
(2)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3)熟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熟悉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熟悉工程量清单;
(7)掌握工程量清单涉及计价要素的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其价格;
(8)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9)论证并拟定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进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11)进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清单计价;
(12)工程造价汇总、分析、审核;
(13)成果文件签认、盖章;
(14)提交成果文件。
六、投诉与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新增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③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④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②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上述第(工夕条规定的爹
③投诉书不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
④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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