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2012年 1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时间。它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 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无论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关系, 都需要双方将该期限用合同的方式确认下来, 否
则就不能保证劳动合同内容的实现,劳动关系将会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期限是
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 ,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1 年、2 年,也可以是5 年、10年, 甚
至更长时间。但是, 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和第40条第 1 项 、第 2 项 规定的情形( 详 见 本 书 “2Z2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 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
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 如到了法定退
休年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
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 用人单位初
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
作 满 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
者 没 有 《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和第40条 第 1 项 、第 2 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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