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丢分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8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精准考点采集
1.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41条。5大类必须掌握,其中的41条条款可以按照分类记忆,很容易对上号(比如偷工减料、设计不合要求等肯定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条目较少,要求掌握。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要重点记住几个数字(7日内,3个月,6个月,3年)。4.公告的变更——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二、高频答疑点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有什么区别?
答:简单说就是前者比后者严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注册建造师哪些行为要记人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答:注册建造师下列行为记入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3.注册建造师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按照教材的说法,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按设计图纸施工;②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③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④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⑤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⑥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⑦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⑧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⑩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⑩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是多少?
答:一般是6个月到3年。经过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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