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讲义(十)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5-11

2Z102030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计算

1.《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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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Z102032工程计量

1.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4.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5.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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