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4-13
1Z301060 安全生产法
[重点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2.就整个安全生产而言,《安全生产法》是基本法,因此同样适用于“一消防、四交通”,只不过后者有特别法的,要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仍要适用《安全生产法》。
1Z30106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作出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重点解析]
首先能够理解什么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其次,掌握此处出现的数据。
(二)明确岗位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重点解析]
1.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这六项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很好地掌握。
2.对于第(6)项安全生产职责,法律强调的是“及时、如实”,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则仅仅强调“及时”,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如实”的强制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1)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重点解析]
要掌握都有谁要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人、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
(2)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4)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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